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教职工搞好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使公共管理学院教职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院民主管理大会审核批准,特制定公共管理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为我院在编正式教职工(以学校人事处编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科研工作系指: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厅级及厅级以上列项并结项的科研课题;
3、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横向联合的课题;
4、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
5、厅级及厅级以上的科研方面的奖励;
6、厅级及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
7、获得领导批示的科研成果或资政报告;
8、组织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凡申报厅级及厅级以上科研、教学课题或奖励之打印费、申报费由学院承担。
第五条 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横向课题的课题经费由主持人负责支配。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应为与我院各专业有关的年会及学术交流活动。近阶段包括中国劳动学会教学分会;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与实践研究会;中国人才学会人事管理研究中心;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学会、公共事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与学生管理等学术会议。每次年会及学术交流会参会人员以2人为限,担任上述学术团体职务者及论文被录用者优先;参会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七条 主持并结项一项国家级科研和教改课题(课题经费由主持人支配),重大项目学院给予配套资金50000元,重点项目学院给予配套资金30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学院给予配套20000元。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按子课题实际进校经费给予6%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主持并结项一项教育部项目(课题经费由主持人支配),学院给予配套资金10000元。其他省级科研和教改课题学院给予配套资金5000元。主持并结项一项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横向联合的课题,学院给予课题6%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软科学及国家社科规划办项目;省部级课题包括中央各部委的课题和省规划办、省自然科学、省软科学项目。以上课题凡立项证书下达,我院配套资金到位。
第十条 凡在公开发行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依据)给予奖励,其中:
在我校认定的特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在我校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在我校认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在我校认定的C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在我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同时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其奖励可重复计算;
在普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可视为C类期刊的文章;
以上奖励以独著为准,合作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奖励总额的60%,第二作者奖励总额的40%,后续作者不再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奖励只适用于学术刊物的正刊,增刊、特刊及论文集等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奖励如下:在科研处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独著)奖励6000元,其他出版社奖励3000元;合著按出版社级别第一作者奖励总额的60%,第二作者奖励总额的40%。教材主编奖励4000元,副主编奖励2000元。凡经我院研究决定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学院将酌情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研项目及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获国家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一等奖奖励15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获省部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获地厅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本条所规定的奖励只限于主持人。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被现任正国级领导肯定批示并函复者,每项奖励6万元;被现任副国级领导肯定批示并函复者,每项奖励4万元。研究成果被现任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批示并函复者,每项奖励2万元;被现任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批示并函复者,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均需署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署名外单位的或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列。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被有关部门终止;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聘期内未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的教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学院的科研奖励办法与学校的科研奖励制度并行不悖。
第十八条 以上所有奖励除课题配套经费外,以自然年度为结算单位。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的经费来源为学院正常经费、创收经费,学院所有经费应优先保证科研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本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统计汇总工作由科研秘书负责。科研奖励的审核、批准与兑现由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开始执行,原来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1年4月